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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税、地税注销
添加时间:2015-01-09 浏览次数: 2528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凡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销,经营地点住所迁移主管部门变更。发生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况,应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自有关部门批准及宣告终止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结算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缴销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书面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写"结清应纳税款报告单","清缴北京市发票报告单"和"收缴税务机关证明报告单"报区、县原受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填制"注销登记证明"并通知主管税务所,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注销登记证明"办理撤销营业执照手续。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

  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

  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

  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

  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

  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注销登记;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未发现纳税人

  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在办结受理前的涉税事项的,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注销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未按规定时限

  ,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清算,主要有以下内容:

  审核纳税人是否已办结下列涉税事项:

  (1)取消相关资格认定

  (2)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

  (3)结存发票作验旧、缴销处理

  (4)办结申报事项

  (5)防伪税控纳税人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交回防伪税控设备

  (6)未结案件

  对纳税人未办结的涉税事项进行实地清算,收回税务登记证件。通过以上审核,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系统录入注销登记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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