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购销双方对税务处理的认识并不统一,因此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遇到用预收账款支付运费的情况。那么,用预收账款支付运费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呢?
如果承运主体是销售方非单独核算的运输车辆,则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应该就收取的运费(含税金额等于支付运费金额,下同)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运费,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承运主体是销售方独立核算的运输车辆,则收取的运费属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收取的运费应该缴纳营业税